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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分级诊疗推进有望破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1  来源:中国医疗机构网   浏览次数:568
核心提示:如何让患者在基层“留得住”、在大医院“放得下”?记者9月8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河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如何让患者在基层“留得住”、在大医院“放得下”?记者9月8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河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从转诊标准、转诊原则、转诊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保障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

明确上下转诊标准

实行双向转诊,首先要明确哪些病种、哪种程度的疾病适合在基层或大医院接受治疗。对此,《规范》对转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上转标准”为以下7种类型: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病例;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病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以及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下转标准”为以下6种类型: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病例;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危重症稳定期,仅需康复治疗、定期复诊随访或长期管理的病例;恶性肿瘤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病例;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以及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规范》同时明确,对于急危重症患者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病例,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这两类情况,视为“不宜转诊情形”。

畅通转诊“绿色通道”

明确了转诊标准,还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双向转诊程序。《规范》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要按照“逐级上转”的原则实施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可越级上转。

为了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规范》特别提出,基层医疗机构可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双方责任义务,建立、畅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连续性。

此外,为打破大医院“虹吸效应”,鼓励引导患者在基层就诊,保障双向转诊顺利实施,《规范》提出,要发挥好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实施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政策,对下转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取消起付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上级医嘱采购基本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保证下转病人用药和治疗的连续性。针对这一点,省会多家大医院先期都进行了积极探索。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在2012年牵头组建了全省首家“医联体”,纳入这一范畴的除了中心医院这家三级医院之外,还有43家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医联体”内最大的亮点即是“上级”对“下级”实施技术帮扶,打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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