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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追溯新政出台 “药品身份证”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中国医疗机构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2018年11月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药品上市许可

2018年11月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作为“药品身份证”,“药品编码”是从药品生产到患者的一个闭环流程图,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等与药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追溯相关方,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追踪、溯源的有机整体。

《意见》明确,允许多种编码并存,既兼容原有电子监管码,也兼容国际常用的GS1编码等。

“自2016年药品监管码暂停之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就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发布的《意见》并不是对原有工作的全部推翻,企业在原电子监管工作中的投入仍可继续发挥作用。”一位药品专家表示。

“药品身份证”一直被寄予厚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验证反馈。持有人要能及时、准确获得所生产药品的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信息。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则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但现实情况是,其价值被一定程度的削弱。“药品的信息码是什么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得让它发挥作用。80%的医疗机构的药品信息不上传,疫苗一到疾控就断了,上游监管和企业都无法获得信息,让企业很难做。”一位药企负责人表示。

“近百万家医院占全国处方药品销售量近80%,它们的数据不能及时全面上传到监管系统,药品电子监管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国家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链系统数据无从获得,就无法实时管控药品安全和采集临床短缺药品信息。”上述药企负责人还表示,药品生产企业在自产药品的销售中急需动态掌握其流向,不但可以合理安排原辅料采购、生产批次与控制合理的库存,而且一旦发生需要产品召回,也可有的放矢。

此外,正规批发企业,特别是连锁药店企业,都建设了自己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要单独对药品编码和加贴自身生成的条形码,完成自身业务所需要的核注、核销。一位药品流通企业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电子监管码系统不向相关监管对象提供公开的数据接口,必然造成企业还需二次扫码,增加企业管理成本,不会有主动配合实施新政的积极性。

“药品身份证”对于医保体系,意义同样重要。

“医保部门更需要了解报销目录中用药的动态监测,目前社保部已投资建成县级医院住院处方药品报销数据库,用于协助控费和监测不合理用药。但由于该社保数据系统不能与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导致不但要重新从药品编码开始重复建设,还不能甄别药品的真假,不能发现问题产品的流入,更不能发现医疗机构与药企联手的骗保行为。”上述专家表示。

上述专家表示,当前的药品安全形势下,百姓也有更多的防伪、辩假识劣的需求,同时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执业药师制度,患者有更多的便捷获得用药指导信息的需求,“药品身份证”同样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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