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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医疗器械招商,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重新定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30  来源:中国医疗机构网   浏览次数:31
核心提示:妇科医疗器械招商,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重新定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

    妇科医疗器械招商,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重新定义。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等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不便于**惩治,建议主要按照药品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

    妇科医疗器械招商,对此,修订草案将“假药”“劣药”和“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两类四种违法行为所列情形综合考虑,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范围。

    修订草案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妇科医疗器械招商,修订草案同时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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