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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内修订 预防医疗纠纷是重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中国医疗机构网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内修订 预防医疗纠纷是重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内修订 预防医疗纠纷是重点
究竟该如何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今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力争年内完
成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立法工作计划特别提出将该条例修订的着力点,放在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
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不少专家对于修改后条例中的“预防”内容充满期待,认为该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降低
医疗事故发生率,缓解医患紧张关系,避免医患纠纷升级乃至恶化,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风
险防范意识,打造高质量医疗服务体系。 
            条例部分规定不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现象。 
 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国文,接触过很多医疗案件,他说,他们现在都是按照2007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处理,《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已不再适用。  2015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
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替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送审稿与
原条例相比有不少变化: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
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删除了原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赔偿部分内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
原则性的方案等。 尽管送审稿相比原条例有不少进步和改善,但送审稿中的部分规定仍存争议。 “信息公开部分仍然不够细化,鉴
定二元化问题依然存在,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中国政法大学
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指出,送审稿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信息不透明成导火索
“医生只问了两句话,便开了单子,叫下一个病人了。”在望京医院看病的周丽(化名)说,她难受了一上午,医生却没等她把病
情说完,就匆匆看完病,让人心里很不舒服。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王朝鲁承认,不少纠纷是医方服务细节还没
做到位。 此外,已在医患办工作6年的王朝鲁认为,医患纠纷发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闭塞。由于技术壁垒,患者不了解医学知
识,医生不了解患者需求,导致互不信任、互相猜忌,严重的甚至出现不少惨剧。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将病历资料分为主
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仅允许患者复制客观病历,不允许患者查阅主观病历。送审稿依然延续了此规定。 对此,不少专家认为此规定
不妥。 刘鑫指出,这侵犯了患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还易引起医患之间的互不信任。“应当打破病历主、客观的区分,赋予患方查
阅、复制全本病历的权利,可以帮助患者了解医院的诊疗规则等,增加透明度。”刘鑫建议。 
“如有患者提出查看病历,我们医院一律允许,而且以后极有可能施行电子病历,患者只要上网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再区分
主、客观病历意义不大。”王朝鲁指出,这其实也能反过来倒逼医疗质量提高,改善病历书写滞后状况。 丁国文建议,应多渠道
构建医患沟通机制,包括院方主动公开明示医疗程序、制度规则、运作细节,对于患者需求的信息及时告知,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
的制度等。同时,应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医生道德素质,加强医护人员自律性,对患者加以人文关怀,增进患者与医
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有助于在良性互动中建立彼此信赖的医患关系。 
鼓励患者医院买保险 
送审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
作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等保险。 
“该条规定将保险纳入医疗体系,相对于原条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施行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刘鑫
指出。 刘鑫说,目前,不少国外的医院都推行了保险制度,有的还是医生主动买保险。但在我国,保险制度还未在医疗行业完全普
及,业务种类单一,医疗事故赔付与所缴保费相比不具优势,院方没有购买的积极性。 “院方应给医生买医责险,让医生心里踏实
,可以安心诊疗,同时鼓励患者也买保险,但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很多医院并未引起重视。”王朝鲁认为,应强制医疗机构买保险
,并按照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买保险的医疗机构和负责人启动问责制等。 “建立试点城市或区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根据医院的不同需求细化保险种类,建立多种保险业务,如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以及医疗物品保险等。”刘鑫建议。 
          补调解经费不足短板 
送审稿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是由第三方组织专家,具有公益性,立场
中立,意见专业,减少繁琐环节,更易于矛盾化解。”王朝鲁说。 
“尽管如此,但不少老百姓并不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甚至对该制度知之甚少。”王朝鲁指出,对这方面还需要加大
宣传力度,普及其利民作用。 除此之外,人民调解制度还有不少短板有待解决。很多地方基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严
重不足,其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刘鑫指出。 王朝鲁建议,地方财政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大保障力度,按比例划拨固定资金,
对医患关系紧张的地区应增加经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通报上级机关,切实
将财政补贴落实到实处。 “各委员会的设立要科学规划,避免随意立随意废,总结成功有益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完善。
”王朝鲁说。 在刘鑫看来,还应对调解员的资格设立一定的门槛,强调一定的专业背景,多方引进专业人才,与各医疗机构建立
战略合作关系,有关负责人应顺应时代要求实时更新知识,在调解程序、调解方法上注重实用为主的理念,对待纠纷解决不能唯效
率论,而是以效果论,做到真正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 
地方立法已先行探路 
近年来,天津、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上海、江西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有效预防及
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是我国
首个医疗纠纷处理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
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等。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最突出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机制,通过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确立了医疗纠纷处置的一条新途径,实践中在修复医患关系方面效果不俗。 
“立足区情实际,坚持地方立法先行,这也是我国修改立法的一个初衷。”丁国文指出,地方立法先行,可在本区域内优先试行相
关机制,并在实践中得出有益经验,法律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都可以从地方立法的经验中得来,
从而加强和改进上位法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立法规范也相对有差异,而衡量立法质量的高低,要看法律是否反映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
解决实际问题。”王朝鲁认为,地方立法正是本着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为国家层面立法做了很好的探路。 
“国家立法根据地方立法设立整体构架,很多涉及具体的案例和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事例,不宜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为司法解释
保留一定的空间。”丁国文指出,地方立法根据上位法制定细则,将上位法无法完善的地方加以补充细化,更加适合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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