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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前,您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中国医疗机构网   浏览次数:783
核心提示:整形美容前,您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整形美容前,您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在这个看脸的时代,拥有高颜值能够在就业、择偶等方面占据优势,为此很多人纷纷加入了整形美容的行列。一些不具备医疗资质的机构和美容院也利用消费者爱美的心理,通过各种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有的医疗机构或整形美容机构甚至使用假冒医疗器械和伪劣材料,价格欺诈和过度整容也屡见不鲜,整形行业乱象丛生,导致很多消费者不仅没有达到预想的整形效果,反而成了一桩桩整容失败求助无门的典型案例。许多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也给不良整形美容机构留下了可乘之机。那么美容整形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整形美容失败后,维权的手段及法律途径有哪些?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给予法律上的分析和建议!

一、如何审查整形美容机构及医师资质?

根据美容项目的分类,美容机构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美体等,是无创伤性的美容项目;另一类是医疗美容,包括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双眼皮成形术、隆鼻隆胸等,是有创伤性的医学美容技术。本文主要针对医学美容方面即对人体采用侵入性手段的整形美容。
美容整形的人(以下简称“整形人”)选择整形美容机构(以下简称“整形机构)是进行整形美容的第一步,为确保自己的整形美容效果及降低整形失败的风险,整容之前,需要对院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那么应该怎么样查清该机构是否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是否有相应美容师资格的工作人员?
1、要看清医疗美容机构资质,是否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或到卫生计生部门网站上查询核对。
2、要看清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有关项目的资质,医疗美容科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之内。
3、要看清医师的资质,医疗美容执业医师应该具备三证,即《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执业资格证》,消费者在术前应要求查看医师资质证明,是否是中华整形外科学会委员,只有中华整形外科学会委员是经过认证的整形外科专业医师,注意不要被一些类似名称的医学会会员资格混淆。美容师资格等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中心http://zscx.osta.org.cn/查询。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也有相应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向消费者出示医生资质证明,严禁使用无资质人员。

二、如何界定美容整形纠纷的法律性质?

美容整形纠纷的性质是什么?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是医疗损害赔偿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整形美容方面的法律适用、鉴定机构的确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一)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1、在有关美容整形的纠纷中,整形人和整形机构之间一般签有整形美容合同,该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即使未签订美容合同,美容服务也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整形人因美容整形受到伤害的,可基于合同关系,要求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2、在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是因为整形机构为整形人实施的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或产生了负面效果,这种情形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这种行为通常侵害了整形人的身体权或者说健康权。在这种情况下,整形人也有权要求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产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在发生美容整形纠纷后,整形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按照违约责任主张利益还是按照侵权责任主张。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范围、诉讼管辖等都有所不同,当事人在选择起诉理由时应区别对待。
(二)是一般侵权赔偿还是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属于一般人身侵害赔偿纠纷。该种观点认为,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能视为医疗行为,也只有基于疾病诊疗以及与疾病诊疗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医疗纠纷,那种为追求形体美而非治疗目的的美容手术不属于医疗行为,当事人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医疗纠纷,因此应将美容整形纠纷定性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该种观点认为,医疗美容属于特殊医疗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等虽然不具有诊疗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医疗美容通常虽非必需的的医疗行为,但由于其也需要运用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发生纠纷也应归于医疗纠纷的一种。目前,司法实务界大多认同此种观点。
笔者也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美容整形虽然确实具有普通医疗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疗的紧迫性、客观性不同等,但整形机构大都是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整形机构也都适用医学理论和医学手段进行整形美容,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有区别,因此整形美容纠纷仍然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范畴。另外,如果能够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则举证责任为医方,对于整形人的保护也更为有利,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三、如何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1、整形美容合同(协议书)。合同是整形人和整形机构协商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可作为术后出现纠纷的处理依据。一般美容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手术方式、过程、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术后短期反应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出现何种情况属于美容机构的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整形人在签订整形美容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完整齐全、准确无误:1.美容机构名称准确。查明整形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全称;2.项目罗列齐全。整形美容服务的项目包括哪些、效果保障、费用等要明确;3.如需使用医疗产品的,还要将产品的使用期限、质量、使用型号和数量列明;4.服务效果的约定,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可以把预期效果写入,如果整形美容后没有达到效果,就可以依约索赔。
2、照片证据。正规医院或整形机构都会对整形美容部位进行术前和术后拍照,且该拍照要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照片背面均应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术前、术后状况。该照片一是作为医疗机构或整形机构资料保存,是整形外科病历记录之一,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二是可作为整形人手术结果是否成功、效果如何的对比证明,整形人应该将其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3、就医资料。整形人一定要保存好历次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是发生纠纷,整形人索赔的基本证据之一。
4、通话通信记录。双方之间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记录等可以作为发生纠纷后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呈堂证供”。
5、宣传手册。医疗机构或整形机构大多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宣传画、招牌广告以及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等形式宣传,虚假宣传、扩大宣传效果等现象广泛存在。很多人也是通过广告和媒介宣传挑选整形机构的,如果发生纠纷,整形人也可以将整形机构的宣传手册等作为证据,要求整形机构承担虚假宣传等责任。

四、发生整形美容纠纷后如何进行索赔?

整形人与整形机构发生纠纷后要选择合理的渠道合法维权,以沟通协商为第一选择,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路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及时与整形机构协商。整形人在了解术后状况的情况下,咨询对医疗美容行业法律法规熟悉的专业律师,对赔偿数额和范围大体了解后,及时到医疗机构或整形机构协商或者委托律师代为协商沟通。
2、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该整形机构不具备营业执照和医疗执业许可证,或涉嫌虚假宣传或吹嘘宣传的,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二是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不具备资质的整形机构和处罚无医师资格的人员。
3、到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整形机构返还手术费,并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4、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没能达至整形人满意的效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判令医疗机构或整形机构赔偿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误工费等损失。另外,因美容整形导致整形人容貌、身体受损很明显是侵害了整形人的身体权,整容失败或毁容会给整形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整形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医疗机构或整形机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后,要提醒的是,整容有风险,动刀需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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